湖泊治理须“一湖一策”
点击量: 发布时间:2026-01-26 17:33:50

  我国自“九五”开始对太湖、巢湖和滇池等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展开重点整治。10余年来,各地在污染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,但湖泊污染严重的状况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,症结之一即在于湖泊特点各异,缺乏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。

  我国湖泊数目众多、成因各异,其周边的生态特点、流域经济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迥异,受污染的种类和污染状况也各有不同。据此,湖泊的分类多种多样,既可以根据形成的原因来划分,又可按照湖水温度的高低来划分,还可以按照所含营养成分的多少来划分,也可以根据湖水所含矿化度的高低来划分。如滇池是淡水湖泊,但其属于高原湖泊,而同属淡水湖泊的太湖,则是平原湖泊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如果不能因地制宜、区别对待,那么湖泊的治理很难产生实际效果。

  近年来,许多地方在湖泊治理方面已经开展“一湖一策”的尝试,如云南省进行滇池、洱海、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治理时,不仅始终贯彻“一湖一策”的治理原则,从源头上控制污染,还在原“一湖一条例”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抚仙湖、星云湖、杞麓湖、程海保护条例,目前滇池保护条例也正在制订中。这些条例为九湖治理提供了符合实际、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。云南省“一湖一策”的尝试,只是我们在湖泊治理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,复杂的湖泊污染问题,仍需要辩证分析,既需要“一湖一策”有针对性地治理,也需要跨流域、跨地区统筹协调、共同治理。